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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0 浏览量:
微信聊天记录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作为证据起诉的,以下是具体介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种类之一,而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为其作为法律证据提供了法律基础.
作为证据的条件
真实性:需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者是案件的当事人,即聊天双方的身份真实无误,且聊天内容未被篡改或伪造。比如,通过查看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个人信息界面,以及聊天记录中的上下文、语气等细节来判断是否为当事人本人所发.
合法性: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段必须合法合规,任何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信息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例如不能通过偷取、骗取等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方式来获取聊天记录.
关联性:聊天记录的内容需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能够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或情节起到证明作用。并且要保证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应将完整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
证据的固定与保全
妥善保管原始载体:要谨慎使用微信的 “一键瘦身”“垃圾清理” 等自动清理功能,存有关键信息的聊天内容最好不进行清理,以保证原始载体的完整性.
进行证据保全:若手机换新、内存不够或客观上无法保留原手机,建议对关键性内容予以证据保全,当事人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可靠方式进行微信内容的保全,如使用第三方存证平台等.
向法庭出示的要求
当在法庭上出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需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 :
微信账户持有人当庭登录微信,向法庭展示登录时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在本人的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向法庭展示个人信息界面中对方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 “发消息” 进入通信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 —— 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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